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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没有阅卷权 中国刑事诉讼中拒证权的取和舍.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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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没有阅卷权_中国刑事诉讼中拒证权的取和舍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没有阅卷权_中国刑事诉讼中拒证权的取和舍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21日晚6时许,山东省诸城市芦水村村民黄福兰和邓少海两家发生冲突,后两家人互殴在一起,黄福兰之子孙卫东趁现场混乱之机,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邓少海刺伤,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黄福兰在警方调查时,拒绝指证其子孙卫东将邓少海刺伤致死,而主动认可系自己所为。尽管疑点重重,但无人证实刊、卫东的犯罪行为,故将黄福兰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孙卫东在良心的训斥下主动投案自首,此案遂告破。
  法律分析
  中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要求,通常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全部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而案中黄福兰宁愿自己顶罪,也不愿如实指证自己儿子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包括到现在刑事诉讼理论界呼声很高的一个问题,即在立法上应给予证人拒证权。对于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应给予证人拒证权,笔者咨询了部分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的人员,大致有两种看法。
  第一个看法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给予证人拒证权。因为,给予证人拒证权,就有可能无法取得真实的证人证言,不可能立即查明案情,甚至可能贻误查案时机,而失去查明案情的机会,也将会花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从上述案例就可看出,2021年案发,直至2021年才侦破完成,损害了对诉讼结果的追求,无法实现实体正义,更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实现。
  第二种看法认为,中国刑事诉讼中应该给予证人拒证权。因为拒证权是保护证人人权的主要表现,而且拒证权实现了弘扬传统伦理道德和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对特定社会关系的保护。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拒证权的取舍问题,不是简单地经过上述或多个案例就能决定的,是“取”还是“舍”,是全部“取”还是部分“取”,看似是一个法律问题,这实际是一个和法律价值取向相关联的价值权衡和选择问题。故在取舍之前,首先搞清两个问题,其一是拒证权的内涵,其二是拒证权的价值取向。
  首先,拒证权又称为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就是指有作证义务的人,在含有法定特殊的情形时,法律免去其作证义务的权利。拒证权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传统的证据规则,这种权利是以某种身份关系或职业关系为基础的,如:夫妻关系,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医生和病人的关系,神职人员和教徒的关系,警察和秘密情报员的关系等。
  其次,拒证权的价值表现在以下多个方面:(1)拒证权能够实现对证人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人权作为人类的基础权利,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和各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加强世界范围的人权保护成为时代的强声。(2)拒证权实现了弘扬传统道德和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及人文精神的关心。父子之情,夫妻之情,乃属天性,若逆天而行,迫其作证,不仅残忍,而且带来人和人之间的不信任,近而造成对整个社会的不信任。(3)拒证权实现了对特定社会关系的保护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持。
  笔者基础上赞同第二种看法,理由以下:
  1.一百多年前的一位著名启蒙思想家预言:“一切违反人自然感情的命运的法律,就如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被立刻冲垮和淹没,或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步地溃灭”。因此说道德上的义务毕竟不等于法律上的义务,拒证权本身就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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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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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