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怎样完善中国行政问责制的通常思索|怎样完善行政问责制
摘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构建友好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定要求。中国现在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关键表现在问责对象的泛化、问责范围的偏颇、问责主体的单一等等。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力度,是处理问题的关键路径。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责任政府;对策思索
中图分类号:D63文件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1)15-0217-02
行政责任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主权在民”及“权力分立”标准的必定要求。行政问责制是当代公共管理的一个基础价值取向,强调对政府公共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要求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为其行为负担责任,是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构建责任政府的必定要求。现在,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已取得了部分显著成效。不过从中国现在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而分析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索并寻求完善对策,对于中国责任政府的构建含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现在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行政问责制即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行政责任确定的条件下(包含责任主体、责任事实、责任依据等),特定的问责主体经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应该推行而没有推行对应职责和义务的情况而必需负担否定性后果的一个追究制度。这种制度的实施和成效的产生,必需有完善的制度作为前提,必需明确问责的对象、问责的范围、问责的主体、问责的程序、问责的后果。中国现在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详细表现在:
。行政问责的对象即“向谁问”。从理论上讲行政问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但关键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机关和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在中国各级各类相关行政责任追究的法规制度中,在追究的责任人前面,经常冠以“相关”二字。这种泛化的责任人指定,给操作带来了困难,在详细责任认定时,哪些是“相关”责任人,哪些是“无关”责任人,因为权责不清难以界定。
。行政问责的范围即“问什么”。行政责任的范围理应是行政问责的范围,二者应是同一的。但中国现在行政问责制的实施过程中并非如此,表现在:一是重问行政过失而轻问行政不作为。对重大责任事故问责较多,处罚较重,但对有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较少。二是重行政实施行为问责而轻决议行为问责。对行政实施不力或行政实施失误而引发的责任追究较严,但对作出质量不高或错误决议的行为问责较少、较轻或基础不问责。三是重问岗位责任而轻问道义责任。对公务员的岗位责任要求比较明确,问责较严格,不过对其不老实、不诚信等官德品行和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问责较少。
。行政问责主体即“由谁问”。在中国,问责主体应包含各级政府及各级审计、监察专门机关等同体问责主体,也应包含人大、执政党、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主体。中国现在行政问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同体问责多而异体问责少。行政责任的追究往往是由责任人的直接领导或上级行政机关内部调查处理,这种同体问责因为利益问题、关系问题而避重就轻,大事化小,使责任人逃避问责的应有处罚。二是异体问责中执政党问责多而其它异体问责少,没有形成有效协力。中国共产党经过自己的各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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