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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实践汇报-大学生实践汇报3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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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汇报|大学生实践汇报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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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想向全部为我的实****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经过实****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取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的知识水平。实****期间,我了解并参加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部分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而且对部分参加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深入学****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了解,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单位充足的肯定和很好的评价。
  实****期间我关键对有关郭继魁和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企业、四平市中兴建筑企业、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尹杰买卖协议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详细情况以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和中兴经贸有限企业、中兴建筑企业、中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尹杰买卖协议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21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经贸企业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二、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企业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企业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关键点和上诉的关键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和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企业签署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协议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企业至今未推行协议,交付房屋。此房于202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企业卖给第三人尹杰,是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企业推行协议交付房屋,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经贸企业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企业和原告所签的协议是受经贸企业的委托,是正当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给予保护。第三人和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签购房协议是反复买卖行为,开发企业发觉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协议,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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