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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ppt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2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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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简称“货物销售额”)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判断标准:
1、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
2、营业执照和纳税鉴定为准;
3、单笔业务的销售额和劳务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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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营业税选择的临界点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
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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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增值税税负重于营业税的税负,因为增值税税率为17%或13%扣除进项税额,税负也在4%-6%之间,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表面上看营业税税负低于增值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如果两个税种的税收负担相同,且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相同,则有: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增值率(D)=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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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高科技产品,2009年1月同客户乙签署销售协议,约定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由于产品为高科技产品,为保证客户顺利使用,销售协议约定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部门必须为客户乙提供上门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为40万元。甲公司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
请问:该笔业务甲公司如何缴纳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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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销售同时提供技术服务,由于:
1、客户为同一人;价款为统一客户支付。
2、技术服务与产品销售联系在一起。
因此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技术指导服务收入40万元,应并入设备的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500+40÷(1+17%)]×17%-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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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再问:甲公司听取了税务专家的建议,将产品销售合同分为两份:
第一份是纯粹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价500万;
第二份是纯粹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40万。
税务专家认为,这样一来,产品销售的500万缴纳增值税,技术服务的40万缴纳营业税,总体税负为:
增值税:500*17%-50万=35万
营业税:40*5% =2万
合计:37万
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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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如果重新设立一个技术服务公司乙,专门负责技术服务业务,和甲公司配合工作。同客户分别就各自业务签署协议。自然可以实现总体税负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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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唐月轩酒店以粤菜著称,每年中秋来临,酒店还要制作大量月饼进行销售,请问月饼销售部分应当如何缴纳流转税?
西安某饭店烧制的卤菜在当地小有名气,饭店处供应就餐客人卤菜以外,还专门在饭店内部开辟窗口设立卤菜打包外卖,请问外卖部分应如何缴纳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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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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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