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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新旧对比.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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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光电总局令第 2号) 修改条款(修改前) 修改条款(修改后)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投资效益, 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投资效益, 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批准, 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 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 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 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 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4 号) 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 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 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 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 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 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 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 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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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