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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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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在内国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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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1.敌视主义时期,外国人在内国所受到的是敌视待遇。
   2.贱视主义时期,外国人在内国所受到的是差别待遇。
   3.差别主义时期,外国人在内国所受到的是差别待遇。
 4.相互主义时期,内外国人法律地位趋于平等。
5 平等主义时期,内外国人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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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给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给与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最先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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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表现出如下特点:
国民待遇表现出如下特别:     1.当今的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为了防止本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各国多采取对等原则加以限制。     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样。事实上,任何采取国民待遇的国家,都要对外国人的权利作些限制,如日本和美国的许多州就规定外国人不得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从当前的国际实践来看,各国一般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限制在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专利权、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方面;而在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一般不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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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1978年7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第5条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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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同国民待遇相比,最惠国待遇有如下特点:    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加以规定,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     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的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面最惠国待遇常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如关税、航行、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过境,铁路、公路的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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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
一国在规定最惠国待遇的同时,也常规定了其例外条款,即指出哪些情况不属于最惠国待遇的范围。这些例外事项主要有:
(1)一国给予邻国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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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指一国为了某种 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不同:(1)优惠待遇是在条约或国内立法中所规定的几个有限领域给予外国和外国人的优惠,而国民待遇则是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概括性地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2)待遇的水平不同。优惠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水平既可以高于本国人所享有的待遇,也可能低于本国人所享有的待遇,而国民待遇只能与本国人的待遇标准相同。      优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区别是:前者是通过内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接享有,而后者必须借助于国家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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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的结果。196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决议,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成品时,发达国家应给予它们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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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优惠待遇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1.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时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2. 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到普惠制待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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