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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合同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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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六讲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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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与物权
(一)物
1.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包括权利)
2.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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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释】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
(1)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
(2)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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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惯取得。
【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相关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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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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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2年3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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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孳息的归属
1.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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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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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所谓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
(二)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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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甲、乙两个同事将自己的iPHONE4手机都放在一个办公桌上,某天乙因急事回家,慌忙中错拿了甲的手机:
(1)乙对该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2)如果乙当时不知道,则属于善意占有;如果乙当时明明知道,则属于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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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