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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民法(论文资料.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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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专题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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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 法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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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法人不是自然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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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他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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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的范围(即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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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流转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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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占有和支配与财产的所有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它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关系,因而在民法中的反映就是所有权、相邻权、知识产权等制度。财产的交换和分配又和财产的流通关系紧密相联,它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财产的让渡和移转,所以在民法中的反映就是债权、合同制度、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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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由于人的出生或者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具有人身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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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通常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成为财产关系的前提。例如拥有版权、专利权的可以获得稿酬、专利使用费。因此,对于人身权的侵犯往往同时也是对于财产权的侵犯。人身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身权法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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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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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