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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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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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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的概念
1、法典定义-《德国民法典》第90条
法律意义上的物,只是有体的标的。
2、学理定义
物者,指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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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征
1、物不包括人的身体。
2、物能为人所支配。
3、物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社会生活的需要。
4、有体物并不限于固体,还可以是液体或者气体。
5、人类可控制的自然力亦为物。
6、动物非物。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
动物不是物。动物受特别法律的保护。除另有规定外,关于物的规定必须准用于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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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种类型物的法律意义
(一)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第2条第2款
1、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
2、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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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
(2)地上定着物
A、持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价值或者功能
B、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至于不被认为土地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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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于不动产分立前,其性质如何?
A、该出产物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与不动产的定着物不同。
《德国民法典》第94条第1款:“定着于土地和地面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地面连在一起的土地出产物,属于土地的重要成分。
B、该出产物亦为独立的财产,可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
《物权法》第180条
《担保法》第42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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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A、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物权法》第9条
《物权法》第23条
B、物权类型不同
a、不动产: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b、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
C、诉讼管辖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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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1、流通物
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
法律对于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A、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B、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3、区分意义
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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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不可代替物与可代替物
1、特定物-不可代替物
不可代替物一般指原版的、无法再生产的艺术品、样品服装以及其他使用过的物品。
2、种类物-可代替物
可代替物是指在交易商依照数量、容量或者总量而确定的物
《德国民法典》第91条。
3、区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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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1、消费物
指依其性质以使用一次,即为消耗,不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
2、非消费物
可长期使用,逐渐改变其形态、物质的物。
3、区分意义
A、非消费物可作为租赁或者使用借贷合同的标的物。
B、消费物,就只能成立消费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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