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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名词解释.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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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法 :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定原则: 即物权的类型、 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 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法 一物一权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不能同时成立

基 两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

原 公示原则: 物权的享有或存在和物权的变动, 应当采取一种得为第三人及时识别的法定方式

予以公开展示。
公信原则:当事人在物权变动时进行公示,法律就确定该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效力: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 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 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 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物权行为: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物权公示: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不动产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 变更、 消灭等情况记在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 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 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效力。
所有权 :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得以自己之意愿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
占有权能: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
使用权能: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能: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处分权能: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 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 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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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原始取得: 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 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孳息: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
添附: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之事实状态。
善意取得:通过以转移所有权或设定、移转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或不动产时,纵然转让人物转让权,善意的受让人亦能自取得物之占有或物权变动登记之时起,立即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继受取得: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移转之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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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