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创新之: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
摘要:众所周知,诉讼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有资料显示,一段时间以来,法院民事诉讼中调解结案呈连年下滑的局面,这究竟是何原因?一些法院在探索的过程中发现,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激增,传统的调解方式无法适应办案的需求。为了应对这一局面,一些法院开始尝试诉讼调解社会化这一新的举措,实践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关键词:诉讼调解社会化;人民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
司法为民就要“司法便民、司法护民”因此,法院的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必须围绕这一点。改革的主动权虽掌握在人民法院的手中,但都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大家知道,诉讼调解作为化解民间矛盾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伦理文化给人们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冲突与纠纷提供了许多好的经验与范例,其中有不少规范己经演变为现代社会法律的基础。但一段时间以来,法院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结案呈现出连年下滑的局面,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当然是多方面的,如诉讼观念、诉讼体制的变化以及法官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而一个直接的动因就是民事诉讼的急剧增多以及由此带来的旷日持久的积案问题,法院不堪重负,要求速裁速决,传统的调解方式无法适应办案需要,也不利于矛盾的及时化解。然而事实上,大量的民事纠纷,依其自身的性质,采用调解的方式,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参与纠纷解决,利用民间力量从中斡旋调停,促成当事人的和解,既有利于缓解法院办案的压力,降低涉讼成本
,尽快解决纠纷,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一些地方的法院开始探索新的出路,把传统的诉讼调解进行社会化改造,简称为诉讼调解社会化。
诉讼调解社会化,其实质是诉讼调解的社会替代,及法院委托或邀请社会成员或组织从事、参与调解,从而快速彻底的处理民事纠纷。这也是顺应时代的潮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根据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探索诉讼调解社会化的主要模式有以下三种:
一是在人民法院内设立人民调解窗口。例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2003年就进行了这样的尝试,在日新月异的上海,各类社会矛盾的交织使法院民事案件猛增而负荷过重。长宁区法院与区司法局联手设立人民调解窗口,首先是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人民调解对于诉讼调解的适度社会替代。其做法是由人民调解窗口对纠纷双方一起到法院诉讼的,在当事人自愿下进行诉前调解,如达成协议可免于诉讼;在诉讼立案后,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可经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或邀请其参与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时,当事人可根据双方合意,或领取人民调解协议书后由原告撤诉,或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
根据案件的性质,先行调解的案件主要包括:(1)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这类案件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德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去调整,用很机械的、过于程序化的方式去解决,不利于纠纷的彻底化解和妥善处理,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2)劳动争议纠纷、相邻关系纠纷,这些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如果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
,符合"和为贵"的民族传统:(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解决,往往涉及鉴定等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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