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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核心职业技能(庭审笔录制作训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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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核心职业技能(庭审笔录制作训练) 故意伤害罪案件【训练视频资料】 http://video./xianchang/2008/09/1 0/ 【参考答案】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 时间:二 00三年四月四日 X时X 分至 X时X分地点:本院第一法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X人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书记员: XXX 宣布法庭纪律(略)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坐,报告审判长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完毕请开庭。审判长: 传被告人程其龙到庭, 现在开庭。法警将被告人戒具解除,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程其龙。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 1980 年 11 月。审判长: 11 月几号? 被告人: 25 审判长:出生地是哪里? 被告人:安徽浣熊。审判长:什么民族? 被告人:汉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初中审判长:案发前在什么地方做什么工作? 被告人:在喜多国际美食广场。审判长:就在上海的喜多餐饮店? 被告人:对审判长:担任什么职务? 被告人:厨师审判长:你的户籍所在地是哪里? 被告人:安徽审判长:安徽具体的地址? 被告人:霍邱县洪锦乡茅台村强维族。审判长:上海有没有暂住地? 被告人:有审判长:暂住地是哪里,有没有? 被告人:在人民广场我也不知道念什么地方。审判长:是借的房子对吧? 被告人:对审判长:因本案什么时候被拘留的? 被告人: 6月 24 号。审判长: 08 年的 6月 24 号? 被告人:对审判长:拘留之前有没有被限期羁押过? 被告人:没有审判长: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被告人:半个月吧。审判长: 7月7 号? 被告人:对审判长:过去有没有受过处理? 被告人:没有审判长: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在今天开庭之前 10 天收到的? 被告人:收到了。审判长: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 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程其龙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毅珍, 代理审判员司以欢、王丽出庭组成,朱毅珍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艳萍担任记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亮出庭支持公诉, 经被告人家属的委托, 由上海灿续律师事务所律师尖峰赵李莉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本合议庭组***员、书记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如认为本合议庭组***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正当的理由要求回避被告人程其龙有没有申请回避? 被告人:没有。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 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 有权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有权提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在法庭辩论的时候除了辩护人为你进行辩护以外你可以自行辩护, 并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程其龙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户徐检刑诉 2008491 号被告人程其龙男 1980 年 11月 25 日生汉族, 安徽省霍邱县人, 初中文化, 喜多文化餐饮店厨师, 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坟井镇茅台村强维族, 2008 年6月 24 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 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程其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0 8 年7月 24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以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 8年5月24 日下午被告人程其龙与同事汪德松因琐事发生争吵,当晚 22 时许,程其龙汪德松等人, 下班后, 行至本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广场门口时, 汪德松上前与程其龙进行扭打, 期间程其龙用随身所携的水果刀将汪德松的右腰部及左肩部刺伤, 经鉴定汪德松被刀刺伤至右肾破裂已构成重伤其左上臂创已构成轻微伤。 2008 年 6月 24 日被告人程其龙向公安机关自首, 案发后, 程其龙的妻子对汪德松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汪德松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 验伤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照片、辨认笔录等物证书证, 2 证人程企光、张氏敏、李克响、张健文、李红等证言 3 被害人汪德松的陈述, 4.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等鉴定结论。 5 被告人程其龙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其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二款,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由于程其龙是自首根据刑法的第 67 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1 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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