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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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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津国土房物〔 2008 〕 650 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应当增强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承担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第五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及备案管理。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决策、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核算到套、安全透明的原则。第七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施工损坏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维修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 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 并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 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二)业主确认《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三)办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1 、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证明; 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3、《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附件 2 )及《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时,要件齐全的, 应当在接件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四)开户划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持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 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接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工程招投标证明》及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的 50% 划拨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五)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六)决算核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决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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