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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的现有模式论钓鱼岛问题的解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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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的现有模式论钓鱼岛问题的解决
戴轶[①]
摘要  钓鱼岛问题实质是领土(海)争端问题,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的四种现有模式:分割、共管、南极和斯瓦尔巴德模式,虽然它们不能完全适用予钓鱼岛,但其中的一些合理因素值得借鉴。
关键词  领土争端  解决模式  钓鱼岛

国际法上解决领土主权问题的模式较多,有双边的、多边的乃至涉及整个国际社会的,但有些模式对钓鱼岛问题是根本不适用的,例如联合国托管制和国际海底管理局模式,对于钓鱼岛群岛,虽然二战后曾一度被美国“托管”(当时美国单方面的托管是不合法的),但现在不仅不在托管的对象之列,而且也不符合托管的目的。同样,国际海底管理局模式也不能适用于钓鱼岛,这一模式适用的对象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洋底及其底土,钓鱼岛不在其列。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被宣布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不得对其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由此,所有国家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要求应予以放弃,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并且,一旦有人提出按照这二种方式来解决钓鱼岛问题,中国应予以坚决反对,否则,必将有损国家尊严和主权完整。因此,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从事实出发,在捍卫国家尊严和主权的前提下,仅讨论几种对钓鱼岛问题的解决可能带来影响的模式。
。根据这一模式,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国家对有争议的领土拥有主权,实行分治,并对该地区的资源开发活动实行管理和控制,享有从这些活动中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例如,位于印度尼西亚南部的帝汶岛曾为荷兰和葡萄牙所分割。根据两国1859年签订的条约,帝汶岛东部和西部的欧库西归属葡萄牙,西部并入荷属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这一模式的好处在于有关领土主权和管辖权的问题可以得到完全的解决,但关键的问题是怎样进行分割,各领土要求国的各得份额应为多少。
。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在实践中有不少共管的实例。如奥地利和普鲁士在1864年至1885年对苏丹的共管,英国和法国在1914年至1980年对新赫布里底群岛(现为独立国瓦努阿图)的共管,英国和美国从1939年至今对坎顿岛和恩德伯里岛的“共同控制”。共管的概念可以适用于河流和海湾的水域。1973年巴西和巴拉圭订约规定,“巴拉那河的水资源属于两个国家共管所有”。[②]共管在相邻国家之间解决领土争端最为适用。如比利时与德国协议共管他们边界上的莫勒内地区。科威特和沙特阿位伯对其边界2000平方英里的中立区,在1922年至1965年分享平等权利。1965年这个地区尽管一分为二分属两国,但两国对整个地区仍实行联合管理。“共管往往被采用为对一些命运有待以后确定的领土的一种临时措施。在最后解决以前,各有关国家都不对这些领土行使单独的主权,而同意在它们的联合主权下进行共同管理。”[③]但是,国家关系的好坏会严重影响共管,英国和法国的分歧曾影响了对新赫布里底群岛共管的有效性。
。南极位于地球的最南端,是地球上的第五大洲,,自然资源丰富,是联接南美洲、大洋洲和非洲的最短航空线,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20世纪初以来,有七个国家分别对南极提出了领土主权要求。它们是英国、法国、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和智利,其中英国、阿根廷和智利三国的领土要求互相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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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