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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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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条例(200 9年11月20 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义务植树第四章绿地保护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建设宜居城市,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 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依法明晰树木权属, 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 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 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 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 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 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 保护绿化成果, 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 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 普及碳排放知识, 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 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第十三条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第十四条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 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 并与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第十五条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 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第十六条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合理安排土地利用, 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 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第十八条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充分利用乡土植物, 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第十九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 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 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 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 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公共绿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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