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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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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黔移发〔 2011 〕 45号)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质量,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利、电力行业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等工作。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程序和各阶段设计深度应满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第五条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六条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 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最终确定的方案相一致。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移民前期工作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市(州、地)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三)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配合、组织,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第八条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和兑现移民补偿资金的基本依据。调查成果应当全面、真实、准确。调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做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第九条设计单位是实物调查的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对实物调查工作负总责。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参与配合并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第十条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应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确定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征地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区、水库影响区、输配水区。(一) 枢纽工程建设区。包括枢纽工程建筑物及工程永久管理区、料场、渣场、施工企业、场内施工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区( 如施工人员生活区、施工封闭管理区等) 等区域。枢纽工程建设区应根据工程总体布置、施工组织设计和最终用途确定工程临时用地和永久占地的范围。(二) 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等影响的临时淹没区。临时淹没区应根据相关资料分析计算。(三) 水库影响区。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实物调查前, 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四) 输配水区。是指为发挥工程效益而修建的主干渠道( 含输水管道) 、渡槽、泵站等工程项目的用地范围。输配水区征地范围应根据其最终用途确定工程临时用地和永久占地的范围。第十一条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设计单位应当对下列工作做好安排: (一) 发布通告。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批准文件, 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建设征地通告; 省人民政府发布建设征地通告后,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建设征地范围涉及的乡(镇)、村、组、企业、学校、街道等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禁止在枢纽工程区、水库淹没区、输配水区( 灌区) 新增建设项目、迁入人口和种植多年生植物等。(二) 测设界桩。依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建设征地通告,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设计单位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按照确定的建设征地范围测设实物调查和建设征地界桩,并完善相关手续。(三) 调查准备。包括编制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 以及对调查人员进行移民政策和业务培训。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调查依据、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要求、组织分工、计划安排、经费保障和成果提交等。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应按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型和跨市( 州、地)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市(州、地) 人民政府( 行署) 负责其他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程序进行确认。确认后的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是实物调查的指导性文件。调查人员由设计单位技术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第十二条实物调查及成果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实物调查。土地调查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的规定进行分类,调查时应实测不小于 1:1000 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图。已承包到户的土地,设计单位应协助地方分解到户; 未落实到户的土地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测设、量算和统计,并分别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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