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海商法
第一章
绪
论
1.
海商法
—
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
或海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则称海商法典本身,如我国
1992
年颁
布的海商法。
2.
海上运输
—
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
达运输。
第二章
船
舶与船舶物权
1.
船舶
—
广义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
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者装置。狭义
的船舶是法律规定中定义的船舶。
2.
船舶登记
—
是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依照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对船舶
进行的强制检验。
5.
初次检验
—
是指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以及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
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
6.
定期检验
—
是指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检验。
7.
总吨
—
是指全船所有围蔽空间以
100
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加起来的丈量总和;
或者以公制立方米来丈量,总的立方米数除以
,得出的数字称为总吨数。
8.
净吨
—
是指船内所有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间的总和
9.
排水吨
—
是指船漂浮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排水线时,船体所排开的谁的容
积,亦即船体和货物的总重量。
10.
载重吨
—
是指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即船舶最大的
载货重量。
11.
船级检验
—
也称为入级检验,是指船级社应船舶所有人得申请,对船舶的技术
状态和性能进行的检验,以便船舶获得船级和保持船级。
12.
公证检验
—
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保险人、货主等申请验船机构进行的一
种专门检验,
旨在证明船舶的技术状况或海损事故的原因及其损害程度主要包
括损坏检验、起退租检验,赔偿检验、海损检验、起货设备检验、状况检验、
修理检验等。
13.
船级证书
—
是指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入级规则,向船舶签发的证明船体、设备等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证书。
14.
法定证书
—
是指根据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
船舶应当具备的最低标准的
技术证书。
第一章 绪论
1. 海商法—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或海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则称海商法典本身,如我国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
2. 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1. 船舶—广义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者装置。狭义的船舶是法律规定中定义的船舶。
2.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船舶国籍、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予以记载颁发相应证书的制度。 3. 船舶检验—是由国家授权或国际航运界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转播规范的要求,对船舶实行的技术监督检验。
4. 法定检验—是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依照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对船舶进行的强制检验。
5. 初次检验—是指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以及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
6.
定期检验—是指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检验。
7. 总吨—是指全船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加起来的丈量总和;或者以公制立方米来丈量,,得出的数字称为总吨数。 8. 净吨—是指船内所有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间的总和
9. 排水吨—是指船漂浮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排水线时,船体所排开的谁的容积,亦即船体和货物的总重量。
10. 载重吨—是指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即船舶最大的载货重量。
11. 船级检验—也称为入级检验,是指船级社应船舶所有人得申请,对船舶的技术状态和性能进行的检验,以便船舶获得船级和保持船级。
名词解释 海商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