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眉.. 页脚.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我的这篇文章是从一个案件开始的,说的是这种责任的形式。[基本案情] 2002 年1月 26 日下午,某市家润多超市的广告氢气球系着红色的飘带,脱离了控制, 飘摇到了该市桃林镇学区联校的上空, 很多学生驻足观看。学区联校学生方勇飞、李龙等 7 名学生从学校围墙的缺口跑出来, 拉扯氢气球的飘带, 使氢气球落地, 又往塘坝上拉。村民方国良赶过来与学生对拖, 双方僵持嬉笑。这时, 氢气球突然燃烧爆炸, 致使方勇飞和李龙受伤,其他 2 名学生受轻微伤。方勇飞伤害后果为头面部、颈部、双手背烧伤,伤残六级; 李龙伤害后果为头面部、双手烧伤, 伤残十级。方勇飞和李龙以家润多超市、金叶广告公司和桃林镇学区联校为被告起诉,请求三被告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万元。[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调查认定, 方勇飞虽在学校受伤, 但他因双休日无须到校, 桃林镇学区联校对其在校外的行为不具有监护义务。但是, 学校作为教育管理义务机关, 明知氢气球易燃易爆, 在众多学生围观、争抢氢气球的情况下,不予及时制止,对须到校的李龙应承担次要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 126 条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判决其承担 元。家润多超市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疏于广告管理监督,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两原告为初一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金叶广告公司没有责任。这个案件从总体上说, 法院的判决是不对的, 只要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界限, 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学校判决承担了连带责任, 在责任的性质上出现了错误。因此, 无论判决学校承担多少责任, 都因为违背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性质的规定性,都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法理。结合本案,本文着重研究侵权行为的补充责任问题。一、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概述一般认为,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 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就是补充责任。这一点, 可以从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的规定中看出来。第 65 条规定: “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 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未尽到保护义务的, 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虽然还不是法律, 虽然其中还有一些问题, 但是其体现的侵权行为补充责任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这正是处理本案所要遵循的基本规则。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 或称不真正连带债务) 中的一种, 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 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 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页眉.. 页脚. 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 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 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也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请求权。例如, 购买商品损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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