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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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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思考】甲企业将一家分公司的全部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打包转让给乙企业。
问1:该转让行为中,涉及到存货、机器设 备的所有权转移行为是否应当缴纳增值 税?
问2:该转让行为中,涉及到房屋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或无形资产产权转移的,是否缴 纳营业税?
问3:该转让行为中,甲企业分公司尚未抵
扣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结转到乙企业(一般
纳税人)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5 号
整体产权转让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转
让方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其在办理
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
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
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 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
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
额转移单》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
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
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
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
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与纳税人报送
资料进行认真核对, 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
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
续申报抵扣。
问 4 :如果乙企业将承受的分公司的全部资
产、债权债务、人员又转让给丙企业,是否
也可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留抵税额如
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
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3 年 11 月 19 日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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