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
2014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昆公积金〔2014〕112号)
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受托银行: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2014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工资基数上限
根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3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月平均工资为 4,,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12,。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的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3倍;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文件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2014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线为12,,凡月工资收入超过 12,,按12,
元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12,,按实际工资收入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4年我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比例仍然为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二、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云南省社保部门提供的数据,2013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为1,,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呈贡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区为1,,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县、呈贡区和东川区。因此,2014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分别为:一类区为1,,二类区为1,。
三、缴存工资基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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