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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前镇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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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前镇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我镇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多渠 道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全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普惠共济、公平享有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社会、个人分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五)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六)坚持统筹后参保城乡居民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原则。
二、参保管理
各村(居)委会均为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将纳入 政府目标考核,要确保完成城乡居民参保任务。
一凡具有本镇城乡户箱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
险。非本镇户籍人员在本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医保的,可按本办法参保。
(二)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年度缴费,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 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交下一年度参保费的时间。对少数 外出务工、经商的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后,但不得超过次年的 2月28日。
(三)2018年,城乡居民每人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180元,
其中80元划入每户的家庭账户中。
(四)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乡 优抚对象、孤儿、农村五保户、城镇重度1-2级残疾人、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
高校大学生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
(五)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父母等家庭成员按规定参保的,凭出生证明和户 口簿等材料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免费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医保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保费 用。
城乡居民超过年度参保缴费期不予办理参保手续,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医保,中断参保后续保的, 需从20XX年开始补缴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保费,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存在特殊情况(流动人员子女、新生儿退伍军人、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人员、出国人员回 国、劳改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原职工医保人员等)的城乡居民可在非缴费期到经 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六)首次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复印 件),同时,经办人员要核实其原件。
三、报销管理
(一)报销模式
实行“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家庭账户”模式,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
(二)住院报销
1、住院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保人员年度内每次住院均须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自付相应的起付 线。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本市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 院不设起付线。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可报费用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可报费用的80%。三 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可报费用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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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