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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控制证券投资论文.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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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 页脚. 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控制证券投资论文内容摘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结构中,缺失了信托人这一关键环节,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降低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本文认为建立信托人制度能有效保护广大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且还能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扩大金融外包业务的范围。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控制结构信托人在马克威茨的风险收益模型以及 CAPM 模型之后, 全球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基金管理公司逐渐开始从过去的收益管理模式向现代的风险管理模式进行转变。而在风险管理中,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也是风险管理的基础。而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机制及治理结构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存在的缺陷在 1994 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证券投资基金被定义为“在中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一)监管缺陷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 在业绩评价、合同批准、费用批准、基金单位的定价、以及监督投资组合管理和合规性等问题的实际操作中, 失去了能真正代表基金这个主体的权利机构。在基金运作链的顶层缺失了权力组织。出现了基金管理公司既当“裁判员”, 又当“运动员”的现象, 或者由同为“运动员”的托管银行来行使部分裁判员的职权。在日常基金运作中, 对外代表基金主体资格的机构一直是基金管理公司。在成熟的基金市场中, 如果基金以公司的形式设立就有董事, 如果基金以商业信托的形式设立就有信托人。在实践中他们是完全相同的组织, 基金业内使用这二个词的意思也是相同的, 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被视为向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 由信托人授权其一定的服务范围和权限, 向投资基金提供一项或者多项服务。. 页脚. 金融外包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分工不那么发达的我国, 为基金提供主要服务( 包括前台的投资, 金融产品设计, 以及后台的清算, 过户, 信息披露等) 还是基金管理公司, 但承包的业务多却不能掩饰, 基金管理公司只是一个服务者的角色, 不是代表基金的组织, 更不是实际的基金主体, 而真正能代表基金主体的组织正是基金信托人, 或者是公司制下的基金董事。这正是我国现有的投资基金内控机制上的重大缺陷所在, 而且是位于整个基金风险管理以及运行顶端的缺失。现实的种种现象表明,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正进一步的被人们混同为证券基金管理公司, 同时, 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正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 行使着本应由基金信托委员会或者基金董事所拥有的权利。基金信托人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的混淆, 从简单的法人治理结构来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是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公司股东授权, 代表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利益, 而并不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更不是由份额持有人授权成立的, 管理人只要按照信托合同, 克尽职守, 尽勤勉之义务即可, 这也是信托合同的本质。由管理公司的董事会来做出业务选择以及投资基金各个运作模块的监督显然是不合理的。让同为基金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互相监督这样的制度更加显得苍白无力。故亟需使基金信托委员会( 基金董事) 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职能权限进行明确的划分。而这样的划分在法理上是显而易见的。这样划分的前提是建立信托人制度。(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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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