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2〕35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人力社保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绩效,我们对原《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0〕38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27日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研转化经费主要是指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具体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组织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其经费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转化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科研转化经费分类采用分期补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并积极探索与风险资本结合、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研转化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科研转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科研转化经费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的,科研转化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该单位预算,由该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支付;项目承担单位为非省级预算单位的,科研转化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至省科技厅(本级),再由省科技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协作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至合作、协作单位。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分期补助及开支范围
第五条对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处于研发阶段,实施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省财政一般以分期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在项目立项后下达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达40%。补助资金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视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次性补助。
尚无实力自筹资金投入成果转化活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有创业风险资本、金融资本先期介入的项目及省财政、科技部门同意的其他项目可采取分期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分期补助的科研转化经费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补助经费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