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6888-193 解读 39号公告: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纳税政策进一步明确近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9号) 出台。该《公告》是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 167 号)后, 就企业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的政策规定, 而且就前期一些限售股代持、登记过户等纳税争议问题也进行了统一明确。财税〔 2009 〕 167 号文件规定,限售股包括三类,即股改限售股,指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 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指 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 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本次《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征税问题。企业是转让限售股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以及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不重复征税《公告》就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规定,企业在转让时, 由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给实际出资人个人时, 个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本《公告》之前, 一般是企业纳税后, 个人所得部门视为股息红利所得还需缴纳 20% 个人所得税。第 39 号公告规定,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 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 北京金信永恒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国财税教育网 全国服务热线: 400-6888-193 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 ,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 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例如,甲企业代个人 A 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限售股 10 万股,每股购置成本 元。限售股解禁后企业转让该 10 万股限售股,转让价为每股 9 元, 转让收入为 90 万元,发生相关税费 万元,扣除成本 15 万元,税费后所得为 万元。企业应就该项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 25% , 剩余部分 万元( 90-- ) 转付给个人时, 个人不再纳税。如果甲企业在转让该 10 万股限售股之前,按照法院判决、裁定,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其代持的 10 万股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 A 个人名下,也不视同企甲企业转让限售股,不需要就此项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将 10 万股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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