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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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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摘要: 行为人认识错误问题, 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一个特殊又重要的问题, 与罪过及其形式有着密切的联系。罪过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认识或具有认识的可能性为前提的, 在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发生错误的情况下, 认识错误对罪过及其形式往往会产生重要影响。研究行为人认识错误的问题,对定罪及其形式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认识错误的概念特征, 分类及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 对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做全面的探讨。关键词:认识错误分类刑事责任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和特征(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泷川幸辰认为:“所谓某种行为是基于错误即意味着行为是出于不知或误解”。“刑法上所说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本文赞成马克昌教授的观点,认为刑法上的错误,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其所危害社会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的理解。(二)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特征刑法中认识错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认识上的错误, 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 2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认识错误。 3 、刑法上的错误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行为危害社会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 4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罪过形式和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二、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分类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事实的错误和违法性的错误。事实的错误, 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现实发生的客观的犯罪事实不一致的情况。违法性的错误, 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欠缺事实的认识,但误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违法的情况。(一)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事实的认识错误主要探讨的问题是主观认识内容与实际发生的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在判断这种不相符合的标准上主要有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1 )具体符合说。该学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客观上发生的结果必须具体的完全一致,行为人才能负既遂的刑事责任。(2 )法定符合说。该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 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 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具体符合说能够比较容易的认定阻却故意, 从而不是以既遂犯而是以未遂犯甚至是过失犯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这可以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如果彻底的坚持具体符合说, 则所有具体的事实错误都将否定故意的存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定符合说是现今的通说。但是,此说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行为人本欲杀甲, 结果一枪将甲与乙都打死。根据法定符合说的“既然行为人要***且已杀死了人就成立***既遂罪”的观点, 则行为人对甲是***的既遂,对乙也是***的既遂。但是,倘若如此,那么, 当行为人意欲杀甲, 却因方法错误杀死乙时, 应当是对乙成立***既遂, 对甲成立***未遂。但法定符合说又认为只成立对乙的***既遂罪。显然,这样来解决是不合理的。 2 、事实上认识错误的分类事实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客体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的是另一种客体。(2 )对象错误。即行为人认为所侵害的是甲对象,而实际侵害的是乙对象。分为两种情况:①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 ②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或叫目的物错误。(3 )行为性质的认识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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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