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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的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的规定,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发票衔接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含)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除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外,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止至2014年5月31日。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
二、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或印制冠名发票。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仍未使用完毕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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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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