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民收养小孩在京入户的办理-法务在线实用指南.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 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 5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北京市公民收养小孩在京入户的办理
地区
北京市
办理事项
公民收养小孩在京入户
受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户政办理中心
咨询电话
01083164174
事项管辖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办事费用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8: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5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无子女(指收养人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人只能办理一名养子女在京入户,如解除收养关系,须迁出被收养人的本市户口);
夫妻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症,年龄都满30周岁,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夫妻年龄都满35周岁以上,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2年以上;
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收养有生父母子女或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关系须确立2年以上,并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其中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人须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合法的住所,身体健康,具有教育抚养子女能力;
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在本市捡拾的弃婴,并确立收养关系1年以上;
夫妇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异,收养的子女判给一方抚养要求入户的,不受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的限制;
父母为合法夫妻均双亡,由在京的(外)祖父母抚养,且外省市无同等亲属,并确立监护关系或经公证的申请入户地居委会、村委会、(外)祖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监护证明;
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死亡,由在京亲属抚养,且其外省市应无同等亲属,确立收养关系3年以上,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
收养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孤残儿童,收养人不受无子女或只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龄不能超过18周岁;
确立收养关系以办理《收养证》或办理收养公证时间为准。
送养人的条件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是指生父母有残疾、患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孤儿的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得再申请投靠已被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
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入户申请书(养父母同时签名);
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须出具《公证书》,1992 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须出具《收养证》;
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房证明;
收养人单位人事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及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镇)计生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收养人夫妻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被收养人来源情况证明;
被收养人有生父母的,须出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单位人事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生父母婚姻及子女情况、经济收入、有何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况证明,无单位

北京市公民收养小孩在京入户的办理-法务在线实用指南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 5
  • 收藏数 0 收藏
  • 顶次数 0
  • 上传人 zhangbing32159
  • 文件大小 0 KB
  • 时间2014-07-13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