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 四部委下发公通字[2007]43 号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是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 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由四部委下发,公通字 200743 号文。 2 制定目的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文号公通字 200743 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 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 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 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 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 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二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 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 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第三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 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第四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 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第八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 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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