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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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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3 年6月 27 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 保障公众健康, 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吸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等烟草制品。第三条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日常工作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第四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应当经常性地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的健康教育计划。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烟草烟雾危害,传授控制吸烟知识。每年 5月 31 日(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 日停止售烟一天。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全市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为公众提供控制吸烟健康教育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者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工作场所以及电梯、楼道、餐厅等公共区域; (三) 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火车、地铁、轻轨、— 2—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 (四)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主要供未成年人活动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五)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场所。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的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的,居民、业主应当遵守。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单位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的,吸烟区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第八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禁止吸烟标识,禁止吸烟标识应当包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或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统一管理。鼓励相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 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第九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 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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