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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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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
称“上海股交中心”)的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 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遵循自 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成交的,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 关规定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
第二章转让系统和转让时间
第五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使用上海股交中心所提供的转让系
统和设施。转让系统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 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
9: 30 至 11 : 30,下午 13 : 00 至 15 : 00。
遇法定节假日和上海股交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份暂停转
让。
第七条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
账户, 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 并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股份转让委托
协议。
第九条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
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 达成转让意向的, 通过股份转
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十条投资者买入的股份,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十一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 (或卖出后买入) 同一挂牌公司股份
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五个转让日。
第十二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
录和凭证。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
成交均价的± 30% , 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
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挂牌公司股份的前成交均价指前一转让日该 股份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以前一转让日的
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第二节委托
第十四条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
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
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
委托成交,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 交的指令。
第十五条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 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十六条股份转让系统接受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
托。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
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
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内容。
约定号是指申报中用于配对成交的标识。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 1 万
股及以上。 投资者股份转让账户中某一挂牌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 万股
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报价最小
变动单位为 元。
第十七条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第三节申报
第十八条代理买卖机构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 应按照委托的
内容, 根据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 向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
卖申报指令。
买卖申报当日有效。
第十九条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接受买卖申报的时间为转让日
的上午 9: 30 至 11 : 30 ,下午 13 : 00 至 15: 00。
在转让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申报经股份转让系
统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代理买卖机构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股份的委托后应
验证卖方股份转让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 如卖方股份余额或买方资金
余额不足,不得向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一条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 报后,系统中无对应定价申报的,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销处理。
第二十二条每笔申报股份数量应不低于 1 万股, 不足 1 万股的应
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申报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元。
第二十四条申报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
第四节成交
第二十五条股份转让系统对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的股份代
码、买卖方向、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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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