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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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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1修订案)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 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 章程》,制定本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
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 白银、钳等贵金
属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含外资 银行)、综合类会员和自
营类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外资银行
另有规定),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法人业务,自营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具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一)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申请单位须说明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于 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
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缴纳会员资格费:金融类和外资金融类会员,资格费 140万元;综合类会
员,资格费110万元;自营类会员,资格费 80万元;
(二)交纳年会费:金融类会员,年会费 5万元;综合类会员,年会费 4万元;自 营类会员,年会费3万元;
(三)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
(四)参加交易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六)其它应当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新增会员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费用标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
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增加的交易席位使用
期最少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 3万元/席位。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会员的变更
第十三条 经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 员资格或交易席位。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方应提前 6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 申请书,受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申请书。交易所按会员条件对受让方作资格初步
审查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
批准后,由交易所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会员资格转让时,转让方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了结交易合同;
(二)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退还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设施;
(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会员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 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自行转让:
(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涉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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