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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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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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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条只规定了支付二倍工资的两种情形,并未规定作为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构成,导致在司法实务中,不同法院依据不同的规定对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以及相关法规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未签订书面勞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基数
  一、我国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现有法规
  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对二倍工计算基数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对工资作出了界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将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即连续固定的工资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不固定的工资奖金不作为计算基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将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应得工资中不包括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将劳动者的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标准工资不确定,按照约定工资计算;无约定,以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前者不确定,以上月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后的正常工资为基数;仍难以确定的,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算基数。
  二、我国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司法判例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并筛选二审判决书,得到相关案例共84个。根据84个案例笔者将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情形大致分为六类:实得劳动报酬、月平均工资、应得工资(不含加班工资,包含津补贴、奖金等)、应得工资(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等外)、约定月工资、实得工资的70%。统计结果为:实得劳动报酬的情形占21%、月平均工资的情形占6%、应得工资(不含加班工资,包含津补贴、奖金等)情形占9%、应得工资(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等外)情形占55%、约定月工资的情形占3%、实得工资的70%的情形占6%。
  84个案例中,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5日二审判决的杜翠连、宁波绿源物流有限公司与杜翠连劳动争议一案中,2014年2月26日,杜翠连经朋友介绍到绿源公司位于鄞州区横街镇桃源村的办公地址工作,任押运员至今。绿源公司从未给杜翠连缴纳任何保险,同时也未与杜翠连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绿源公司、杜翠连未签订劳动合同属实,故杜翠连要求绿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期限自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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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