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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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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procuct liability law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 产品责任法的形成与发展
在西方国家中,产品责任问题最早见于1842年英国博特姆诉赖特这一案件。 合同——疏忽——无过错
大陆法国家则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才开始形成上述转变,形成了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体系。
案例:1842年 Winterbottom vs Wright
A seller is liable for injury by his product only to the party with whom he has contracted to supply the “无合同、无责任”原则
从契约责任原则向疏忽责任原则过渡
1916年 MacPherson vs. Buick Motor Company
该案原告在驾驶汽车时,一个车轮破裂使汽车突然倾覆,导致原告被抛出车外而受伤害。被告是汽车制造商,而有缺陷的车轮不是被告的产品而是其从其他人处购置而来的。美国法官在此案中创立了产品制造商的过失责任,从而废除了契约关系原则而使用疏忽责任原则作为产品责任事故的判案依据。
从疏忽责任原则向严格责任原则过渡
1944年埃斯科拉起诉可口可乐公司(1944 Escola vs Coca Cola Bottling Company)一案,使产品责任法开始逐步废弃疏忽责任原则而转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该案的原告是餐厅女招待,在把几瓶可口可乐置于冰箱时,其中一个瓶子爆炸导致该女招待的手严重受伤。法院按照严格责任认为案件本身就说明被告有疏忽,因而不要求原告举证而判定应由被告负责赔偿。
二、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产品缺陷分为以下几类:
(1)设计缺陷
(2)生产缺陷
(3)指示缺陷
2.有人身伤害或损害的事实
缺陷造损害是产品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
3.产品缺陷与产品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是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损害事实必须是由产品缺陷所致
案例二
丰田公司产品功能说明不符案
原告得知丰田在中国推出一种名叫“赛利卡”的新车,当时速超过20公里而前部受到坚硬物体碰撞时,该车空气囊将瞬间自动弹出,以保护驾驶员头部和胸部不受伤害。原告随后购置了一辆,不久原告以70公里速度行使时,不慎撞上清华大学南墙,空气囊未弹出,原告当场被撞昏迷。
三、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法的要领与特征
1.概念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指由于产品的缺陷而造***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
2.产品责任的特征
(1)该法主要调整的是因产品缺陷而引起人身或财产伤害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产品责任法调整的不仅有合同关系,而且也有侵权关系。
(3)该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是约束,对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是保护。
(二)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 促进社会和谐与正义;
2. 提高公平交易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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