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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在实务中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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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在实务中的适用
“另案处理”在实务中的适用
“另案处理”在实务中的适用
导读: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对某个涉案人员“另案处理”的标注,那么到底什么是“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是否意味着就不处理了?这是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普遍遇到的疑惑。本文将根据2014 年3 月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读者进行基本的释疑。
什么是“另案处理”?
《意见》第2条规定,“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侦查活动监督处处长张庆彬对上述法条的理解是(《〈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8期):
其一,“另案处理”的对象是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犯罪嫌疑人,不仅包括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也包括与该案在人和事上有牵连关系可以一并侦查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如作为事后共犯的包庇、窝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等。
其二,“另案处理”中的“案”专指刑事案件,可以是为适用“另案处理”的人员单独另立的案件,也可以是将“另案处理”的人员并入其他已立案的刑事案件,但不包括治安行政案件等其他案件。
哪些情况可以适用“另案处理”,哪些情形不能适用?
《意见》第3条: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意见》第4条规定了不能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
(一)现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拟作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终止侦查或者其他处理的;
(二)行为人在本案中所涉犯罪行为,之前已被司法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决定、刑事判决等处理并生效的。
“另案处理”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
下面是2012年3月至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的结果(数据来源:元明、张庆彬、黄刚《“另案处理”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6期)
不得不承认,在笔者经历的刑事案件当中,部分“另案处理”案件沦为“另案不理”的灰色地带。例如,有的案件不知道是有意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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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u2yu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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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