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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卅州鑫磊建筑砌块有限公司诉漳州市芗城科辉市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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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卅州鑫磊建筑砌块有限公司诉漳州市芗城科辉市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ﻫ
〔要点提示〕
ﻫﻫ    产品责任纠纷系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财产损害而引发的纠纷,因此,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ﻫ    本案系因案由争议而产生的管辖争议,确定案由属于法院审判权的范畴,而非当事人的处分权,对原告的起诉案由,法院应予以审查。
〔案例索引〕
ﻫﻫ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3052号(2006年2月15日)ﻫ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527号(2006年4月17日)
〔案情〕
ﻫﻫ    原告:北京卅州鑫磊建筑砌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卅州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ﻫ    被告:漳州市芗城科辉市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辉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金峰工业区。ﻫ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卅州公司与科辉公司于2005年2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卅州公司(需方)自科辉公司(供方)购买砌块成型机一台,价款32万元,供方代办运输,需方负担运费;需方在合同签订后支付货款的30%作为定金,发货前再支付货款的60%,余款10%在设备安调并运转出样品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ﻫ    原告诉称:我公司向科辉公司购买的设备在安装调试的第一天便发生故障,此后由科辉公司数次更换配件和修理,但仍无法正常使用,致使我公司的生产完全停止,准备工作全部作废,给我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失包括:我方为使用该设备而专门购置的配套部件(价值201400元),租用土地100000元,购买原材料253000元,人工投入216480元,木托架29760元,利息损失12000元,丧失可得利益1640000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方要求退还设备,判令科辉公司退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2572640元。ﻫ    科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如下: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由于涉案购销合同的签订地为被告住所地,该合同对于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明确约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审判〕
ﻫﻫ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坚持按产品责任案由起诉,因产品责任属特殊侵权纠纷,故该案应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其购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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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薇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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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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