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为履行经修订的《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以下简称“ SOLAS公约”)第Ⅺ -1 章第五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工作,制定本规定。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海事主管机关
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
《连续概要记录》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由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文件(表格 1);
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订的修正表格(表格 2);
变更索引表(表格 3)。
《连续概要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
船旗国名称;
船舶登记日期;
船舶识别号;
船舶名称;
船籍港;
船舶所有人及其登记地址;
光船承租人及其登记地址(如适用) ;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所定义的公司名称,其登记地址及其开展安全管理活动
的地址;
船舶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
根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 (或《临时符合
证明》)的主管机关名称;
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机关或认可组织的名称;
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机关或认可的组织的名称;如
果进行保安验证与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还应包括验证机构的名称;
船舶注销登记日期。
《连续概要记录》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船舶登记
机关应根据中国海事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在 A4 白纸上制作《连续概要记录》 ,并保存《连续概要记录》的电子文
档。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连续概要
记录》,并提交下列材料:
《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 1 及其电子文档;
《符合证明》 (或《临时符合证明》 )复印件;
《
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