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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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ﻫ           蒙城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ﻫ   第一章  总  则ﻫ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ﻫ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ﻫ     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ﻫ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ﻫ     第四条  县住建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ﻫ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ﻫ     第五条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ﻫ     第六条  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ﻫ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ﻫ   第二章  基本要求ﻫ     第七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ﻫ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ﻫ     (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ﻫ     (二)检测人员:
     1、试验室主任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二级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相应的检测项目工作3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ﻫ      (三)检测能力:ﻫ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细度、安定性(雷氏夹法)、凝结时间、强度;ﻫ      2、砂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
      3、石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ﻫ      4、混凝土检验: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ﻫ      5、掺合料检验: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性、含水量、抗压强度比;ﻫ      6、外加剂检验:减水率、泌水率比、压力泌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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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