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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重点内容.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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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重点内容.doc《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重点内容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有什么值得我们关注的?那么,下面请看我给大家分享的《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重点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日前,《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云南、贵州、河北、福建、黑龙江等省之后,又一个就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进行地方性立法的省份。
  《条例》确立了以铁塔、基站为代表的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法律定位,明确了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有关各方的职责和义务。重点包括:
  加大通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针对长期困扰地方通信建设的选址难和建设难问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其他公共区域建设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提供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条例》要求机场、车站、学校、医院、公园、文体场馆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通信设施;规划、建设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桥梁、隧道等,应当事先与省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配套通信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事宜。
  加大对通信设施的保护力度。《条例》规定,通信设施周围设立安全保护区,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实施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通信设施安全防护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需要改动、迁移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就经济补偿、设施防护、选址重建等进行协商;其他建设单位在需要改动迁移通信设施或与通信设施交叉跨越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进一步推动共建共享。《条例》对行业内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和行业间基础设施资源开放共享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室内分布系统、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应当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有的通信设施满足条件的,应当共享。鼓励交通道路、广播电视、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与通信设施建设共建共享。省通信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与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间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近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20xx年通信行业实施政企分开、引入竞争以来,山西省首次通过地方性立法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行为。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省通信管理局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职责。重点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补偿、供电等方面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支持;统一规划建设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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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