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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口与计生条例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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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口与计生条例修订.doc安徽人口与计生条例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xx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6日起施行。
  20xx年1月15日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
  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该条中"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九、删去第四十六条。
  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十一、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二、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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