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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壮族苗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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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壮族苗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壮族苗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自治州壮族苗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壮、苗语文)的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三条 壮、苗语文是自治州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壮、苗、汉三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壮、苗、汉三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壮、苗语文为主。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相互学****语言文字。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要学****使用壮、苗语文,壮族苗族干部职工在学****使用壮、苗语文的同时,也要学****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壮、苗语文工作的领导,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搞好壮、苗语文的科学研究工作,继承和发扬壮族苗族优秀文化遗产,促进壮、苗语文事业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壮、苗语文在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六)组织开展并承担本地区壮、苗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出版及壮、苗古籍文物的保护、收藏和抢救工作。
  (七)承担州、县党政机关的主要公文、大型会议材料和有关重要资料的翻译任务;指导自治州其他同级国家机关和各部门的翻译工作。
  (八)组织和管理壮、苗语文专业人才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颁发有关证书;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参与实施本地区壮、苗语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定工作。
  (九)决定有关壮、苗语文方面的各种奖惩,奖励和推广壮、苗语文科研、文化成果。
  (十)州壮、苗语文工作机构指导全州壮、苗语文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协调壮、苗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翻译、双语文秘人员,负责本部门公文和口头的翻译任务。
  第九条 自治州鼓励翻译人员翻译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文学艺术及科普常识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面的书籍资料,加强文化、信息交流,积极开展翻译学术活动。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翻译工作,积极培养壮-汉、苗-汉语兼通的专业翻译人才。壮、苗语文翻译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三章 壮、苗语文的学****br/>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各壮文、苗文中小学校的教材、教学用语均以壮、苗语文为主,同时开设汉语文课;民族中小学校以汉语文教学为主,同时加授
壮、苗语文课,并根据需要可设立以壮、苗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班,使学生掌握壮-汉、苗-汉以及壮-苗-汉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幼儿教育应当使用壮-汉、苗-汉双语,壮族苗族幼儿较多的幼儿园、学前班以壮、苗语文教学为主。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各类学校及各种文化、技能培训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开设壮、苗语文课或使用壮-汉、苗-汉双语授课。
  第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做出长期规划,对汉族及其他民族干部职工进行壮、苗语文培训,提高使用壮、苗语文执行职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 自治州使用壮文、苗文开展***识字或扫除文盲教育,也可根据对象的自愿选择,使用汉文开展识字教育。
  第十五条 自治州加强壮、苗语文教学研究工作,从教学实际出发,对壮、苗语文教学体系的科学性规划、师资培训、教学方法、教材开发、教学评估及现代远程教育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推动壮、苗语文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第四章 壮、苗语文的使用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司法、工商、税务、金融、交通、通信、影视等领域加强壮、苗语文的使用。
  第十七条 自治州制定发布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各类公文及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发至乡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壮-汉、苗-汉两种
版本;发至村委会及村民群众中的各类文件、学****宣传材料以壮、苗语文为主。
  自治州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乡人民政府可以使用壮文、苗文上报各类文件,收文单位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八条 自治州制定或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使用壮-汉、苗三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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