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一、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定义
1、《准化法》、《准化法实施条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2、我国标准的两种类别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的四个等级1)国家标准GB/×××××--××××
2)行业标准DL/T××××--××××
3)地方标准 DB 14/ T94—2002
4)企业标准Q/GDW×××--××××
3、我国标准的三个层次
基础标准;如术语、分类、标志标准;
通用标准:如建筑材料、检测技术、施工安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通用标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专用标准:对应于通用标准,就有一系列专用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强制性条文是技术法规,不执行就是违法。
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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