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doc附件二
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 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和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日前,国家 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 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走出 去”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指引和国际收支状况,主 动积极地进行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调整措 施,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核手续,下放审核权限,取 消购汇额度限制,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取得了较 好的成效,主要措施有:
一是简化境外投资审核手续。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手续;取消汇回利润保证金制 度。
二是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从2002年开始试点, 2005年5月全面推广。主要内容有:1、放宽企业境外投资外汇 资金来源,除了自有外汇资金外,还可使用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购 汇;2、扩大境外投资购汇额度;3、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的利
润汇回境内,可以留在境外进行增资或再投资;4、进一步下放 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权限,省级外汇局审核权限由原 先的等值300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
三是进一步调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从2006年7月1 日开始,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允许境外投资的前期费 用汇出;进一步简化了前期费用审核程序。2007年8月,进一 步下放境外投资审核权限,对于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核均由所在 地外汇局进行,无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四是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前期资金及后续资本的支持。 在境外投资管理实践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融资难和资金不足是 制约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在这方面,我们也 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大境外投资的融资力度,缓解境外投 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除了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和允许 境外投资企业汇出有关前期费用外,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 业集团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 运作,为其集团内部的境外成员公司提供外汇放款;改进银行为 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原先的逐笔审 核改变为余额管理,银行在核定的余额指标范围内,可以自行为 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 2007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浙江省宁波市进行境外投资外 汇管理改革试点,允许民营企业使用其自有外汇、国内外汇贷款 或人民币购汇资金对其境外成员公司进行放款,取得了较好的成 效。
为最大程度地支持有条件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 “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境外 中资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总结近几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经验 的基础上,我们对一系列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 合,拟定了《规定》。《规定》是进一步完善鼓励境外直接投资的 配套外汇管理政策,将便利境内机构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从事跨 国经营,促进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产业政
(简体)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