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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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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8]049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 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肝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 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 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履 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 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 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第六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 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 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 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第七条凡开采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 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 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 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 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 务机关核查。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 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 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 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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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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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