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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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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日本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
【法规名称】 日本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62-05-15
【实施时间】 196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日本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
  
  第一条 本法律是为了防止在商品和劳务的交易中利用不当的赠品及表示引诱顾客,而根据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1947年法律54号)规定的特例,为确保公正的竞争和保护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制定的。
  
  〔定义〕
  
  第二条 本法中所谓的“赠品”,是指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的,作为引诱顾客的手段,不管其方法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也不管是采用抽签的形式还是其它的形式,事业者在供给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中(包括有关不动产的交易。以下相同),附带向对方提供的物品、金钱及其他经济上的利益。
  
  (二)本法中所谓的“表示”,是指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的,作为引诱顾客的手段,事业者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内容、交易条件或其它有关交易的事项所作的广告及其它表示。
  
  〔赠品的限制及禁止〕
  
  第三条 公正交易委员会为了防止不当地引诱顾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赠品价额的最高额、总额、赠品的种类、提供方法或其它有关提供赠品的事项作出限制,或者禁止提供赠品。
  
  〔不当表示的禁止〕
  
  第四条 事业者在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中,不得进行以下各项所述的表示;
  
  1.就其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品质、规格以及其他内容进行比其实际上或比与该事业者有竟争关系的事业者提供的商品或劳务明显优良,并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表示,而且,这种表示被认为是不当地引诱顾客,阻碍公正竞争的;
  
  2.就其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进行比其实际上或比与该事业者有竞争关系的事业者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在交易中明显有利,并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表示,而且,这种表示被认为是不当地引诱顾客,阻碍公正竞争的;
  
  3.除前二项规定以外,就有关商品或劳务交易的事项进行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表示,而且,被认为是不当地引诱顾客,阻碍公正竞争的,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
  
  〔公开报告会及其告示〕
    〔排除命令的效力〕
  
  第九条 排除命令(根据第八条第一款出现的请求除外)经过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之后,可以认为是适用于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第二十六条和第九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审决确定。
  
  (二)当出现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请求并就有关行为进行审决时,与该行为有关的排除命令失去效力。
  
  (三)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用于排除命令。
  
  〔都道府县知事的指示〕
  
  第九条 之二都道府县的知事根据第三条的规定进行限制或禁止或者认为有第四条规定的违反行为时,对于该事业者,可以指示其停止该行为或者发布与停止该行为有关的公示。
  
  〔向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措施请求〕
  
  第九条 之三都道府县的知事在根据第九条之二的规定进行指示的场合,如该事业者对其指示不听从时,为了停止该条
规定的违反行为或者防止该条规定的违反行为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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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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