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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风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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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风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规划、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资源,包括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和宗教寺庙、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开发、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活动,以及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风景名胜资源归国家所有。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面向社会,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标准,划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和评价;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级别和称号的申报和审定;
  (四)组织编制和审查风景名胜区规划;
  (五)依法审批风景名胜区开发和建设项目;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综合开发、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当地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旅游、文物、宗教、交通、工商、公安、农林、水利、环保、土地、地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能,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二)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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