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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精选】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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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依据
蒋新苗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当事人自主选择地法律/最密切联系地法/特征履行/保 护国法
内容提要: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是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使 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前提条件。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法律时,则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合同中,转让 方的****惯居所地法或营业地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转让 技术使用权的许可合同中,原则上技术保护国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 系的法律。但在保护国有多个时,技术主要利用地为保护国;在技术 被许可给一个受让方在几个国家利用且都得到充分的利用时,被许可 国法律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有相同惯常居 所、营业地、中心管理地或国籍时,其共同的法律为合同最密切联系 的法律;在许可合同明显与许可国有更密切的联系时,许可国法律为 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1世纪是新技术层出不穷的时代。国际技术转让已成为国际贸 易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①,并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 位。据报导,我国2002年,从外国技术引进合同额是173. 89亿美 元,而同期国内技术交易合同额为884. 17亿人民币,仅相当于107 亿美元,只占技术引进额的
62 % [1]。国际技术转让主要是通过合 同的形式来实现的,但是,作为无形财产的技术,其转让具有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使得国际技术转让纠纷层出不穷。解决这些纠纷的前提是 确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由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大多涉及多个 国家,并且各个国家的立法又存在着差异,因此,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就体现在如何确定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最密切联 系地法。基于此考虑,本文拟结合国际技术转让的现实对确定国际技 术转让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法的依据进行探析。
-、前提条件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虽然具有自身的特点,但作为合同,应当适 用依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所确定的法律。世界上,不管是大陆法 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都主张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自主 选择的法律。如:1959年《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二草案)第 7条规定:国际性合同和由此产生的债务依合同当事人共同明示或默 示指定的国家的内国法。1964年《希腊民法》第25条规定:契约 债务适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 122条2款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所适 用的法律。1991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新的国际私法立法》第3540 条规定:所有契约之债引起的争议受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支配。 1998年《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第29条规定:合同债务依当事人指 定的法律。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最具影响的国际法制1980年《合同 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即罗马公约)在第3条也承认当事人可以自主 选择合同准据法。对于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 约都是规定依“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的,但在适用“意思自治原 则”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其一,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问题。合同准据法的选择通常 有明示和默示两种选择方式。明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就合同所 适用的法律所作的明确表示。如合同中规定“合同受特别法支配或管 辖或者合同依特别法解释”就是一种明示选择方式。默示选择是指 通过对合同或案件的当时情形用合理的必然性进行解释所作的肯定 性选择。[1]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必然性呢?我们可以在下列例子中得到答案。
例如,苏埃德海上保险合同是由英国法支配的标准合同。若当事方就 海上保险签订了该类合同,就意味着当事方就保险合同选择了英国 法。又比如,选择法院管辖的条款通常就暗示着选择了法院所在地国 家的法律,选择了仲裁地点也就意味着选择了仲裁地法。从目前各国 的立法实践看,几乎所有国家都承认明示选择。如,我国最高人民法 院曾在就《涉外经济合同法》所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的选 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公约在承认明 示选择的同时,还承认默示选择。如前述《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 第7条的规定,《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第3条第1款也规定: 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通过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相当明确地加以表 示或表明。这里的“通过合同条款”就是明示的法律选择,而“通过 具体情况相当明确地加以表示或表明”就是默示的法律选择。
内瑞拉国际私法》第30条也规定:合同债务在当事人没有指定法律 时,依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951年《比、荷、卢国际私法条 约草案》第13条规定:契约在缺乏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时,适用与契 约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980年《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第4条 规定:未依第3条选择法律的合同,依与之有最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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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