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民法-总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2008 年民法授课提纲(一) 张翔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住所一、民事权利能力(一)始于出生 1、出生时间的确定(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其他证明) 2、胎儿的特留份(二)终于死亡 1、死亡的含义(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2、死者人格权的保护二、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类型: 依年龄与精神状况分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岁以上,精神正常?? 16- 18,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主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二)行为能力的例外 1、“事实行为”不适用行为能力 2、行为能力之“缓和”( 1)纯粹获益行为不须行为能力; (2)小型化、定型化的民事行为(三)行为能力之弥补 1、代理 2、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三、住所的确定【民通意见 9】 1、户籍所在地; 2、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3、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在户籍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第二节监护一、监护人的确定【民通 16、 17】【民通意见 14、 15、 16、 17】??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父母——父母离异,监护关系不受影响——父母离异之取消监护情形:犯罪、虐待、明显不利??协商监护: 前提: ; : 1、祖父母、 2、外祖父母、 3、成年兄姐、 4、其他亲友(未成年人) 2、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5、其他亲友(精神病人) ??指定监护: 前提: 协商不成 a. 机关指定(前置程序) b. 法院指定—— 30日内;顺序性(明显不利,指定后者;征询意见——识别能力) 注意: 其他亲友——不同意,不受指定;同意,就两方而言(单位或委员会) ??机关监护——单位、委员会、民政机关二、监护职责(一) 法定代理(二) 监督——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三) 保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法律要件【民通 20】【民通意见 24】【民通意见 26】( 1)下落不明满两年( 要点: A、一般情况; B、战争期间; C、国外无法联系) (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法院公告——宣告(法院: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 3个月) (二)后果 1 、诉讼离婚中应准予离婚【婚姻法 32】 2 、设立财产代管人( 1)财产代管人的范围(无利害关系的近亲属——监护人——有关机关)【民通意见 30】(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地位——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二、宣告死亡(一)法律要件【民通 23】【民通意见 25】??下落不明( : 4年; : 2年; ,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 0)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顺序意义: 前顺序不申请后顺序不得申请( 注意: 不是“同意”或“不置可否”)( 注意: 不是“同顺序”) ??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一般、意外—— 1年;意外、证明不能生还—— 3个月【民诉 168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婚姻终止;继承开始【民通 25】【民通意见 36、 37】难点: 与事实不符:宣告仍然有效;宣告与事实冲突:以事实为准??人身、财产仍受保护??签订合同有效??订立遗嘱有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法定继承【 1999 - 46】甲 1991 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 1995 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 1996 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 1997 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 1998 年因福利彩票中奖 20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 200 万。 1998 年 12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甲于 1997 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现间甲的 200 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BD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1、原因——撤销人 2、撤销的效力(1 )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民通 25】要点: “适当补偿”的前提—— 1、原物不存在: 事实不存在, 权利不存在 2、权利不存在——不包括“依照继承法”取得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 2006 -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

民法-总则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yzhluyin1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