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邻 接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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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产生的原因
问题的提出——如何保护表演者、唱片公司的利益?
美——将表演、录音录像认定为作品
肯尼迪被刺录像案
多数国家——通过邻接权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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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邻接权的概念、种类
(一)概念
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思考:
邻接权 = 作品传播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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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邻接权的范畴 > 作品传播者权
如某些国家对不能构成作品的普通照片、无“独创性”的数据库通过邻接权提供保护
邻接权
——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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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邻接权的种类:
表演者权
录制者权
广播组织权
出版者版式设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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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的关系
1、联系:
首先,邻接权的客体与作品存在一定关联。
其次,两者在性质上都是专有权利,且邻接权人享有的许多专有权利与狭义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名称相同,也控制相同行为。
2、区别:
首先,两者客体不同。
作品/未达到“独创性”标准,不构成作品的其他劳动成果
其次,由于邻接权客体的创造性程度低于作品,其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相应地也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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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的三个重要国际公约
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
1970年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的公约》,简称《日内瓦公约》
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我国已加入《日内瓦公约》、 WPPT,但没有加入《罗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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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表演者权
一、主体、客体
1、主体——表演者
我国只承认表演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人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 ;《罗马公约》允许缔约国对表演者作广义的界定,有些国家将某些对非作品进行表演(多为公开娱乐性质,如马戏、杂耍)的人也作为表演者给予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将演出单位也归为表演者,不妥。
2、客体——每一次具体的表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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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一)人身权利(保护期:永久)
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类似于作者的署名权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类似于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财产权利(保护期:50年)
1、现场直播权——类似于作者的广播权,但只能控制同步直播的广播行为
2、首次固定权——控制现场录音录像行为
3、复制、发行权——控制对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行为
4、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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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播放载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需要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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