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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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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870702( 颁布时间) 19870702( 实施时间)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 年7月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第三章建设用地的审批第四章补偿和安置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结合四川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 全面规划, 加强管理, 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负责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 土地管理人员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检举和控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章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第五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第六条依法变更土地权属的, 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更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除外。城乡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或者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 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第七条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 省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编制计划控制指标,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计划指标不得突破,允许延后使用。第八条城市( 县城以下的镇除外) 的小区建设用地,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 由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和建设计划, 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统一征地, 统一建设, 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工程进展分期划拨。城乡建设部门( 综合开发单位) 按照批准的开发方案, 进行房屋和各项市政、公用、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不得改变小区建设的土地用途。未经综合开发的小区土地, 不得收取开发费用。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小区开发建设用地进行监督。小区建成后, 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第九条城镇建设应当同改造旧城镇相结合, 充分利用旧城镇原有的土地。凡可以利用或经过改造后可以利用旧城镇区域内土地的, 不得向外延伸新占耕地。第十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十一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 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 不得毁坏耕地取土打坯、烧砖瓦、掏挖沙石和开矿。禁止在耕地上建坟墓。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正式划拨后六个月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凡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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