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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条款.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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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条款简要描述: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是通过用人单位参加保险使生产中受伤的职工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降低用人单位工伤赔偿损失风险,督促用人单位预防、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职工的权益。根据国务院 2010 年 12月 20 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1 年 1月 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朋友更好地学****理解这部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本律师对《条例》修改的重点条款作一简单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是通过用人单位参加保险使生产中受伤的职工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降低用人单位工伤赔偿损失风险,督促用人单位预防、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职工的权益。根据国务院 2010 年 12月 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 1 年 1月 1 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朋友更好地学****理解这部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本律师对《条例》修改的重点条款作一简单解读。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修改后的《条例》第 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与修改前相比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也有权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单位也有义务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这一修改,有利于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包括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的职工,而三类单位的职工(工勤人员除外)与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这是《条例》的重大突破之一。二、特定行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授权有关部门作出专门规定修改前后的《条例》都规定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修改后的《条例》第 10 条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针对有些行业的特殊性,规定专门的缴费方式有着现实意义。三、提高了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修改前的《条例》第 11 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是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修改后的《条例》第 11 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可以扩大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能力,促进工伤保险参保率的提高,减少和消除地区之间工伤基金赔付能力的差距。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要逐步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这是一个工作的方向,需要做好保险账户转移等过渡性工作。四、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辆事故造成的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修改前的《条例》第 14 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条例》第 14 条规定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根据修改前的《条例》,即使是劳动者负主要责任,只要不构成犯罪和不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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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8